辽宁工程技术大学考场规则
(修 订)
第一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提前进入考场做好考前一切准备。迟到超过15分钟者,取消其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按旷考论处。中途未经允许不得离开考场,一旦离开考场,即终止考试。
第二条 学生考试必须带身份证或学生证,并放在桌面的右上角备查。未带证件者一律不准进入考场。监考记录上无名单的学生不允许考试。
第三条 学生应按监考记录排序或监考教师的安排就座,不得私自调座。如发现桌面上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字迹或发现桌内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物品,必须向监考教师报告。
第四条 考试时一律用学校发给的试卷、答题册和草纸,考试结束时收回。用蓝、黑色钢笔或圆珠笔(制图可用铅笔)答卷。答卷时必须使用同一颜色的笔答卷,卷面要整洁,不得在卷面上书写与考试无关的内容,不得在规定位置之外填写专业、班级、姓名和学号等信息,否则试卷作废。
第五条 考试时,除规定的考试用品外,其它用具一律禁止带入座位,应集中存放在监考教师指定的地方。准许使用的考试用品不准擅自互借。
第六条 开考后不准交谈,不准左顾右盼,要保持考场安静。如果卷面有字迹不清楚时,可向监考人员举手询问,不准询问其他人员,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题意。
第七条 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认真独立地完成答卷,按时交卷,不得拖延时间,到时不交卷的,按考试违纪论处。交卷后,须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或考场附近与其他同学议论、交谈。
第八条 对于考试违规的,立即终止考试,学生有义务协助取证。
第九条 考试过程中如遇突发事件,考生必须听从监考人员的安排。
第十条 本规则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