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生考试违规认定细则
辽宁工大[2017]186号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学校的考试管理,严格考试纪律,促进考风学风与诚信建设,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辽宁工程技术大学章程》及《辽宁工程技术大学本科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所述的考试指各种考核方式,该细则适用于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各类学生参加的所有考试。考试违规分为考试违纪、考试作弊和考试严重作弊。
第三条 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内外禁止的范围内,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答题册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四条 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六)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七)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八)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五条 考试结束后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以不正当手段要求老师修改分数者;
(四)事后查实的实施作弊行为。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
(一)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
(二)组织作弊;
(三)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
(四)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
(五)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第七条 认定的上述考试违规行为,该课程考试成绩记为无效。
第八条 考试违规的学生,应在《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生考场违规情况记录单》上签字,并协助取证。
第九条 学生的考试违规信息记录在学生诚信档案内。
第十条 被认定为考试违规的学生,按照《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我校所有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原《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生考试违规认定和处理办法》(辽宁工大[2005]119号)同时废止,其他与本规定不符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