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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工程技术大学监考人员职责

作者:时间:2018-06-29点击数: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监考人员职责

(修  订)

第一条  监考是任课教师的工作职责之一。监考人员应按学校或本单位下发的考试安排表,按时参加监考工作,不得私自找他人代替监考。

第二条  监考人员在考前30分钟到指定地点领取试卷、参加考务会,考务会结束后直接到达监考考场,不得在其它场所逗留。

第三条  监考人员按照监考记录标示的座位号按照教室空间安排学生就座,要竖成行,左右隔开,拉开距离;

第四条  监考人员考前要清理考场,要求学生集中存放已带入考场的书本、笔记本、草纸、书包、手机等物品,提醒学生遵守《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生手册》中关于考试的规定。

第五条  监考记录上无名单的学生不允许参加考试。

第六条  监考人员在监考过程中要认真检查核实学生证件,除按照考场规则规定允许答复学生提出的问题外,监考人员不得向学生做任何提示、暗示,不得对考试题目做任何解释。

第七条  开考15分钟后,不允许迟到考生入场;考试未结束时不允许学生提前交卷离开考场。

第八条  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人员应提醒考生注意掌握时间;监考人员按时发卷和收卷,不得私自提前考试、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的,要经学校批准。

第九条  答题册(试卷)必须按A、B卷分开排序(小号在上、大号在下)。

第十条  国家级考试监考人员须配带学校发放的监考牌,持证上岗。严格按监考须知操作。

第十一条  监考人员要严格执行考场纪律,对考试违规的学生,一经发现立即终止其考试,保存考试违规证据并在监考记录上做详细描述。考试结束后当场清点试卷份数,填写监考记录。试卷送交指定地点封装,并将考试违规学生考卷连同证据一同上交学校。

第十二条  监考人员要严肃认真,尽职尽责。监考过程中不准看书报、把玩手机、接打电话、不准离开考场或做其它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忠于职守,不敷衍塞责,严禁不作为。教师如不履行监考人员职责,视情节轻重,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