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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作者:时间:2018-06-29点击数: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辽宁工大[2017]186号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辽宁工程技术大学章程》及《辽宁工程技术大学本科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本科专业均有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第三条  凡我校申请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学生,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二)较好地掌握了本专业所要求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完成本专业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各项教学要求,并取得规定的学分,平均学分绩达到1.50以上者。

第四条  授予学士学位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毕业生必须填写《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士学位申请表》,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依据学校学士学位授予的有关规定,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认真审核每个毕业生的学习成绩及毕业相应材料,并报学校;

(三)学校对已提交的学士学位授予申请逐项进行资格审核,并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名单;

(四)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后,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  学士学位证书丢失或损坏者,经本人申请,由学校出具与学士学位证书同等效力的证明书。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我校所有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原《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修订)》(辽宁工大[2005]115号)同时废止,其他与本规定不符以本规定为准。

 

 

 

 

 

 

 

样表: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士学位申请表

院系: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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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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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学院学位

评定委员会意见

签  字(公章):

年  月  日

学校学位

评定委员会意见

签  字(公章):

年  月  日